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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合作社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作者:千村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

确保合作社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只有2300多个行政村的海南省,2011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5517家,平均一个行政村有2个以上的合作社。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让其更好地发展壮大,海南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于201211日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当地实际,用法规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难题和瓶颈并提供法律保障;鼓励支持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应对市场竞争;要求各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大胆创新,首先解决了几个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问题:

    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作为主要出资方式成立合作社。针对农民经济基础较差,部分农民手头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为了让农民享受合作社的惠农政策,《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家庭承包的耕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此举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让农民分享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规模大、跨地区合作社优先工商直接登记。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但截至目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就此进行规定。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条例》在这方面有了突破。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随着海南省合作社发展步伐加快,部分合作社之间为了提高品牌效益,扩大规模化生产进行社社联合,组成联合社,但《合作社法》没有联合社的相关内容,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开展登记业务,联合社由于没有合法身份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条例》第九条对此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备法人条件的联合社进行登记,领取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享受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农民加入合作社不受地域限制,并可加入多个合作社。这样可以让从事多种经营与跨区域经营的农民也享受国家扶持政策。

    《条例》要求政府将强农惠农政策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为把《合作社法》落到实处,让农民更多更好享受国家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条例》从安排扶持资金、制定优先扶持名录、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品牌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优惠政策多达15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创造良好环境,鼓励科技人才向合作社流动。为从根本上解决合作社人才匮乏、生产力不高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三条在科技带动与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规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技术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实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到合作社工作。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合作社任职的,享受到基层就业的相关待遇,参加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考试时,其在合作社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使农业科技人才安心在合作社发展。

    二是明确合作社农用地范围,解决其发展生产过程中瓶颈问题。海南省合作社目前外延呈多样化,除了第一产业农产品生产方面的合作社,还有加工、运输、储藏、休闲等二、三产业方面类型的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需要一定的农用地作为其设施用地。由于农用地在审批上非常严格,制约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快速发展。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保证有关部门合理审批农用地,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用地范围。

    三是设立优先扶持名录,进行规范管理。为加大合作社的带头示范作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优先扶持的合作社名录,这样政府相关部门既能及时掌握合作社基本情况,加强对合作社的管理,又能引导合作社在规范的渠道内发展,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名录在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促进合作社发展和加强示范作用。

    四是多措并举,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紧缺难题。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解决制约合作社发展壮大的资金短缺问题,《条例》从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合作社增加贷款规模,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三是规定成员内部可以开展资金互助;四是规定合作社享受税费减免、用水用电优惠政策;五是对合作社获取名优品牌进行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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