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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再联合”趋势调查
作者:千村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8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呈联合发展之势,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始探索成立联合社、合作联社等经济组织,使得合作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

    合纵连横,农民合作联社茁壮成长

    “加入联社后,沾了品牌的光,这几年每年都能挣不少钱。现在外面的人都认我们固城湖的牌子。”江苏南京高淳县蟹农宋新娣说,合作联社不仅帮助蟹农打开了市场,还分享了“品牌效益”。

    宋新娣加入的固城湖青松水产专业合作联社,是在高淳县青松水产专业合作社基础上,联合了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5市23家水产专业合作社共同建立的。合作联社理事长邢青松说:“我们注册了青松商标,打上防伪标志,并在全国50个以上的城市建立了‘固城湖牌’螃蟹营销渠道,我们的螃蟹还早早地‘爬上’互联网销售。”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为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地位、增加品种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延伸产业链促进产销衔接等需要,在农业大省江苏,仅供销合作社系统牵头组织的合作联社或联合社就已达到141家。

    这些联合社、合作联社,既有同产业的横向联合,也有产业链上的纵向联合。前者是目前的主要方式,除了水产养殖业外,同类型的还有蔬菜专业合作联社、花卉业联合社等。后者是部分合作社做强做大后,自己兴办加工、销售企业,或与农业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合作组成的联合社。

    如2010年成立的江苏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就是由东台市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牵头,与南京、南通、徐州、苏州、盐城、连云港的26家蚕业专业合作社和16家龙头加工企业联合成立的。

    记者注意到,一些合作社还实现了跨省联合。江苏省青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宜兴青梅合作社牵头,与浙江长兴、安徽宁国等市县青梅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有效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户带动力。

    同时,一些省份还探索成立合作社区域联合会,加强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与生产服务,有的还为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和销售平台。如浙江、湖北、海南、江西等地的示范社联合发起成立省级合作社联合会,在增进信息技术交流的同时,也打开了销售渠道和统一展示平台。

    抱团闯市场,新平台优化配置强社富民

    半月谈记者调研发现,联合社、合作联社这一新平台,有效地提升了农民走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合作社市场话语权,降低了经营风险,强化了品牌效益。

    邢青松说,2009年螃蟹刚上市时,高淳县部分蟹农因急于收回成本而集中抛售,价格一路下跌,合作联社连续3天以高于市价一成的保护价大量收购,蟹价狂泄的局面很快得到改观。同时,合作联社帮助各螃蟹生产专业社会员与各地长期合作的客户紧急磋商,以合理的价格平稳出货,避免了一场恶性竞争。

    江苏省农委合作社处副处长周林华说,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位于全国前列,但不少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在带领农民闯市场、维护社员利益方面作用有限。合作社通过再联合,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农产品的竞争力。

    “组建联合社、合作联社是农民的第二次、第三次合作,这种全新的组织形式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进一步提高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增收致富本领。”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袁静波说。

    联合社、合作联社这个新平台,还创新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较好地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种养,成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

    2009年,江苏省东海县成立了永兴葡萄专业合作联社,10个成员单位的总社员近8000户。合作联社以石梁河万亩优质无公害葡萄基地为龙头,不断扩大规模,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提升产品档次。当年,全县葡萄种植面积新增3000亩,增收2000万元,最高亩产效益达1.5万元。

    由21家专业合作社组成的江苏苏鹏禽业专业合作联社,涵盖了家禽养殖、苗禽炕孵、禽蛋购销、鲜蛋加工、成鸡销售等服务功能,年实现销售额达10多亿元。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周应恒认为,这种再联合,把社会分工从单个合作社内部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实质上是农民组织体系的再造。

    三大问题待破解,政策需完善、扶持应加强

    部分群众和基层干部反映,合作社再联合是大势所趋,但在其成长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联合社、合作联社的经营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且缺乏有效外部监管。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部分地区合作社本身运作就不够规范,财务、分配制度不健全,决策制度缺失,由此形成的联合社、合作联社更难以规范。一些联合社、合作联社没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的虽然制定了章程和管理办法,却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农业部门主要是通过奖补资金加以引导规范,但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赋予任何政府机构直接的监督管理权限。”周林华说,江苏省采取了系列措施规范合作社发展,如建立了合作社名录,并以此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但目前更多的是引导,难以切实进行有效的外部管理。

    其次,联合社、合作联社的法人地位认定和注册方式不够明确。

    各地联合社、合作联社既有注册为合作社法人的,也有注册为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的。以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登记的,前者不利于其开展经营活动和相关部门掌握情况,后者则提高了营业税增值税等经营活动成本,在组织形式上也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操作成本较高。而部分联合社、合作联社以所属各专业合作社领头人为发起农户,重新登记为专业合作社的,则易造成非领头成员的利益缺乏法律保障。

    江苏省委农工办副主任诸纪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立法调研,针对相应问题,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进一步修改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联合社、合作联社的法人登记问题。

    目前,有些省份已经开始探索出台相关地方法规以规范联合社、合作联社的发展。如江苏省2009年发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联合社、合作联社可以据此办理法人登记。

    三是相关的政策、资金、技术上扶持力度有待强化。

    记者获悉,目前,免税政策不明确是其中较为典型的问题之一。“由于联合社、合作联社是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各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对其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农民直销的认定上并不统一,相关的税收优惠在各地也落实不一,对此应当有具体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周林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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