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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拆迁 匪夷所思
[来源:京华时报] [时间:2009-06-17]
 

  2004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

  当日凌晨1时许,位于呼市乌兰察布西路318号内蒙古文联西巷的天马大酒店前,来了几十个不明身份的人,开着铲车、挖掘机和大卡车,踹门而入,掐电话,断电源,几个人将酒店值班人员李有才老两口捆绑起来,并用帽子和棉布蒙住双眼,将他们推到附近的街心花园,按在地上长达两个多小时。

  其间,另一伙人将酒店的空调机、地毯、电视机、灶具等价值近二十万元的财产强行搬走。与此同时,铲车铲毁了酒店后院的墙体和酒店门庭的仿古建筑。(法制日报4月21日报道)

  6月初,就在记者结束在呼市的采访时,尚未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及其开发商进一步加快了拆迁的步伐———

  6月3日下午,建设单位及其开发商将天马酒店后院的雅间全部拆除。

  6月4日,法院进行先予执行的过程中,24小时内,近千平方米的天马酒店被夷为平地。

  面对残垣断壁,天马大酒店经理马志刚一脸忧愁难以言表:“自己租赁经营的酒店,尚未到期,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在未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怎么想抢就抢,想拆就拆?”

  “天马”歇业,缘于单方中止合同

  1994年3月,马志刚与内蒙古文联下属单位———内蒙古华昌经贸文化协作总公司签订了餐厅租赁合同。承租后,马志刚将餐厅注册为“天马大酒店”。1997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租赁房屋补充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规定,该酒店年租金9万元,租期从2001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补充协议签订后,马志刚一次性付清了全部租金。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因国家政策及上级有规划而发生拆迁、重建、改造等使酒店停止营业时,应按实际租赁时间退还多余租赁费,并对装修改造费等以及因停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2003年初,马志刚投入六十多万元对酒店进行了一次彻底改造后,遇上非典肆虐,酒店暂时歇业。

  然而,事情就在这时发生了变化。

  200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文联有关领导告知马志刚:你们暂时不要开业,文联要开发酒店,建设住宅楼。

  紧接着,在内蒙古文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马志刚和开发商就天马酒店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马志刚主张索赔二百万元,开发商只答应给二十余万元(即只退还3年租金)。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过大,双方未达成一致。

  2003年10月1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三中队以天马大酒店属违章建筑并占用道路红线,经鉴定此处为危房需拆除为由,发出了《限期拆除整治通知书》。

  2003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几十个人突然出现在酒店的房顶上,挥锹舞镐、搬砖揭瓦。仅半个多小时,酒店房顶上的屋瓦被全部刨了起来。

  事后,天马酒店才得知,领队揭瓦的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管办执法人员,民工则是城管人员花钱雇来的。

  没办拆迁证,拆迁却在“合法”进行

  奇怪的是,提出解除合同的内蒙古文联及其开发商,对赔偿问题一直没有任何真实的意思表示。

  直到2003年12月,内蒙古文联以天马酒店是危房为由,一纸诉状将马志刚告到呼市赛罕区法院,请求法院解除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判令马志刚立即搬出天马大酒店(记者发稿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004年3月19日,马志刚向法院提出反诉状和对酒店进行价格评估的申请。4月16日,天马大酒店却在一夜之间惨遭洗劫。

  事发当日,马志刚向呼市赛罕区公安分局提出了刑事立案申请报告。

  在焦灼的等待中,直到一个多月后的5月19日,马志刚接到的却是赛罕区公安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此,马志刚当即向呼市公安局、检察院以及赛罕区公安分局提出复议申请:房屋所有权归属内蒙古文联,但酒店内设施属自己合法的私有财物,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应是聚众哄抢私有财产;酒店值班人员被无端限制人身自由两个多小时,应属非法拘禁。

  这时,受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委托,呼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关于天马大酒店经济纠纷造成的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认定天马酒店损失为160万元。

  5月21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在酒店门口张贴出限期在6月3日前搬出所租赁房屋的公告。

  因不服赛罕区法院的裁定,5月27日,马志刚向该院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法院对内蒙古文联出具的模糊不清的所谓《危房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认为先予执行的必备条件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法院如先予执行会使证据灭失,影响揭开案件背后的真相。

  6月2日,赛罕区法院裁定,驳回了马志刚的复议申请。

  至此,这起在呼和浩特市闹得沸沸扬扬的强行拆迁房屋事件,在公安不予立案、法院先予执行、文联及其开发商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却“合法”地、有步骤地进行着。

  各方分说自家道理

  带着种种疑问,记者在几天的采访中,先后走访了呼市赛罕区法院、公安分局、拆迁办,呼市规划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文联。

  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冯志明说,4月16日发生的事件,是经济纠纷,不够刑事立案的条件。且酒店被“拿”走的东西被拆迁人妥善保管着;至于酒店值班的老两口被绑架问题,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目前尚无法确认。

  和公安分局一墙之隔的赛罕区法院院长王树敏则告诉记者,该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基于以下理由:天马酒店属于危房;天马酒店所处地段已纳入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内蒙古文联及其开发商向本院提供了先予执行担保;呼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书。

  记者随后来到赛罕区拆迁办公室。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人在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后,还需到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职能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并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迁。

  记者询问内蒙古文联及其开发商是否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赛罕区拆迁办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没有办理。内蒙古文联机关事务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因为文联正在和天马酒店打官司。

  群众利益无小事

  记者在呼市几天的采访中,所到之处,几乎听到一种同样的声音:房屋拆迁问题上至中央,下至普通百姓和新闻媒体都极为关注。为什么还有人在未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未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强行拆迁承租人承租的合同尚未到期的酒店?

  呼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谈及对此事的看法时认为,首先,内蒙古文联在合同尚未到期,单方中止合同,是引发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其次,内蒙古文联及其开发商在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拆除酒店,实属违法。第三,虽然天马大酒店与内蒙古文联的房屋租赁纠纷属于经济纠纷,但就4月16日发生的强制拆除天马大酒店、抢走酒店物品、拘押酒店值班人员的行为来看,已构成了涉嫌抢劫和非法扣押人质犯罪。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公安机关理应查明事实真相,严惩犯罪,而不能单纯以经济纠纷为由,轻率地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

  群众利益无小事。有关人士为此提醒社会各界和执法部门:城市房屋拆迁因其涉及到百姓利益,一定要慎而又慎,切不可盲目行事。一旦违法拆迁,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甚至还有党和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