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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入体内18年未能取出 患者状告医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 [时间:2009-08-24]
 

18年前,一名医护人员给患儿洪浪(化名)作肌肉注射时,不慎将针体留于患儿肌肉内,至今未能取出。如今已是19岁的洪浪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付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原告:针留体内18年怒讨说法

今年19岁的原告洪浪(化名),虽然被某高校录取,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左臀部牵扯左大腿疼痛难忍,使他经常难以入眠。他想,进入大学后,自己的生活起居完全不能靠父母只能靠自己了,这样一来,左大腿就会更加疼痛。于是他决定为自己讨一个说法。8月17日,洪浪走进了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他在诉状中称:1988年2月15日,洪浪在一岁零三个月时,由父亲抱到某医院针灸理疗门诊部作左臀部肌肉注射,因医护人员操作失误,致5号注射针头及针体从焊接孔脱落,扎于洪浪肌肉内。当时医院的有关人员虽作了应急处理,但没能取出针体。1988年4月1日,被告出具了《关于患儿洪浪在注射时针体脱落隐入臀部深处的情况证明》,承认以上事实,并允诺今后永远承担责任。2005年7月12日至7月19日,原告又到被告处做手术欲取出针体,但仍没能取出针体。

由于针体留于原告体内,对原告生长发育、运动造成严重影响,现运动强度稍大,左臀及左大腿就会牵扯痛,这也对原告的身心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幼年时常因疼痛难以入眠。

被告:事出意外,我们也已竭尽全力

笔者看到,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被告方用本医院便笺于1988年4月1日写的《关于患儿洪浪在注射时针体脱落隐入臀部深处的情况证明》的复印件,该件说明了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1988年2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患儿洪浪,男,1岁,由父亲抱来针灸理疗门诊部注射。患儿父亲把患儿平放在大腿上,用一只手按住双腿,医生某某用五号针头注射。由于患儿挣扎厉害,药液基本注射完毕时,针头从焊接孔内脱落,注射人员立即呼救,当时在场的院领导和门诊部主任闻讯后,立即前往紧急处理。但针体很快陷入皮肤下面,马上切口钳取,但未能取出,即与本院住院部联系,因当日停电,随即赶到县人民医院与院长联系,答应下午手术,但是院长亲自手术也没取出。晚上七时许,在本院有关科室人员的通力合作下,在X线透视下进行了手术,但竭尽全力,反复多次均未成功。

自始自终,医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都对这一意外事件都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但未能如愿。至今针体还留在患儿臀部深皮,如果今后因针体而引起的不良症状,概由本院承担责任,无论什么时候本院均要负责,口说无凭,立此为据。

法医:构成六级伤残

在原告提供的临床法医学鉴定书的“病情资料”中,说明了原告到被告医院检查治疗的情况:从1988年9月和1989年4月的两次X射线意见为:左侧臀部软组织内金属异物;2002年6月20日的放射科照片报告为:左侧臀部软组织内金属异物;2005年7月19日,该医院出具洪浪的出院证明书诊断:左臀部金属异物残留。诊治经过:入院后于2005年7月12日在透视下,行异物取除术,但将臀部软组织、肌肉牵开后,暴露髂骨,经仔细寻找,未能取除,估计异物残留骨内,不能取除,予抗炎止血对症处理。2005年7月26日某医院放射科照片报告单报告:左臀部金属(针)异物。

法医鉴定报告认为,被鉴定人洪浪在1988年2月15日作左殿部肌肉注射时,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致使针体断裂陷入左臀部肌肉内长期不能取出而导致其生长发育和精神受到一定程度伤害,左髋关节功能活动不全,但神清合作,精神状态稍抑郁,行走正常,不跛行。根据有关规定,构成第六级伤残。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此案,目前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