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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保康国土局局长受贿被判6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 [时间:2009-08-24]
 

8月17日,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齐宗惠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齐宗惠有期徒刑六年。

自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齐宗惠在任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期间,先后11次收受王某、徐某等8人的现金8.6万元。

2002年9月,保康县荆山磷矿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为了取得白竹桃坪河矿区的探矿权,送给齐现金5000元,同年12月,送给齐现金5000元,2003年12月,送给齐现金2000元,齐予以收受。

2002年12月,保康县立宇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邓某为了使个人购买县药检局的国有土地少交出让金,送给齐现金5000元,齐予以收受。

2003年9月,马桥镇土地管理所杨某为了感谢齐帮助其联系到尧治河采矿送给齐现金1.5万元,齐予以收受。

2002年12月,堰垭矿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宦某私人想买九里川县矿,送给齐现金2万元,齐予以收受。

2002年9月,襄樊市九重天拍卖公司保康县分公司经理程某,为使拍卖国有土地业务和办证顺利,送给齐现金5000元,2003年5月又送给齐1万元,齐予以收受。

2003年3月,宜昌市玉环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了感谢齐帮忙购买马桥梯子湾矿采矿权,送给齐现金1万元,齐予以收受。

2004年7月,宜昌金湖商贸公司经理任某为找齐办理探矿相关手续,送给齐现金4000元,被告人齐予以收受。

2003年8月,保康县九里川乡矿经理徐某为了在乡矿改制时个人购买采矿权,送给齐现金5000元,齐予以收受。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齐宗惠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了该单位职工吴某某贪污公款629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宗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贪污的案件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现金29000元事实,并积极退还了涉案的全部赃款,应依法从轻处罚。